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宁湖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龙有云
申请人马银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77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马**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银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77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章亚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