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3560号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菊,税碧玉,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花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冯小宾。
被告:安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宁湖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龙有云。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蔡芸
审判员 李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王崟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