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柏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财保245号
申请人:***,女,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申请人:***,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胡华凤,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柏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V××××号重型货车一辆,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V××××号重型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