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543-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柏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C××××号重型货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C××××号重型货车一辆。
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