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撤1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婉,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
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审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审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住所地天津市河**紫金山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审被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业香
审 判 员 王广利
审 判 员 吴文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春颖
书 记 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