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4765号
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男,1964年出生,汉族,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1985年出生,满族,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现辽宁省抚顺市。
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2869831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8831元。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9760元,余款2973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王家峰
审判员 石建君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