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4765号
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男,1964年出生,汉族,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1985年出生,满族,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现辽宁省抚顺市。
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2869831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8831元。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9760元,余款2973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王家峰
审判员  石建君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