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1023号
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响水镇万臣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吉0184民初416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公主岭市响水镇万臣物资经销处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广州路支行123。
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3。
账号:3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