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122号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3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61元,减半收取计41130.5元,由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