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海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122号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3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61元,减半收取计41130.5元,由原告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