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211号
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温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JXXX**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0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李瑞刚、李连巧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0×**号,建筑面积62.05平方米)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鲁JXXX**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瑞刚、李连巧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0×**号,建筑面积62.05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担保人李瑞刚、李连巧管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损毁、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小舒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