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832号
***、南宁恒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恒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冻结南宁恒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行、建行,3560.65元)、南宁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农行、农行,382102.6元)名下银行存款541690元,实际冻结385663.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