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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6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5038T。 法定代表人:TANSINYIN。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兴海大道3048号前海自贸大厦1-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94C2Y。 法定代表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0日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20年7月6日下午2时45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蒙(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