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399号
原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市蓝波宝丰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56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素兰,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蓝波宝丰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