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朝顺新华开关厂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624号 原告:北京朝顺新华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村村委会北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建材城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朝顺新华开关厂与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朝顺新华开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朝顺新华开关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