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480号
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灯饰家居生活馆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90号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创胤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