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513号 原告:陕西公元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公元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公元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公元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公元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