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521号
原告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山西一元万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