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803号
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北龛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廖献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朝斌,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桂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