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307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骆祥元,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诉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骆祥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学  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