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1、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306号
原告:**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暂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系**1堂姐。
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骆某,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凉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1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1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1承担。
审判员 尹  宏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