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口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22民初1710号

原告:***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世纪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惜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铁僧,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镇西水村div>

法定代表人:于士峻。

原告***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院咨询公司)与被告河北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房开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院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铁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水房开公司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院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原告按照被告发出招标公告,通过银行转款为被告转了3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给被告转款后,得知被告在本次招标中是个虚假。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此事,并要求被告返还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时,被告虽同意返还,但一直在拖延返还时间,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0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西水房开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6日,建院咨询公司根据西水房开公司发布的关于“西水玫瑰小镇项目一期施工监理”招标公告,从其账户04×××2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向西水房开公司账号48×××25(开户行: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30000元,此款系建院咨询公司向西水房开公司缴纳的西水玫瑰小镇项目监理投标保证金。2019年7月30日西水房开公司向建院咨询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承诺函,其内容为“因国家政策原因,西水玫瑰特色小镇项目未能按照原定计划推进,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回笼,造成项目运转困难,未能及时给贵公司退还保证金,深表歉意。当前公司有笔项目股权转让金正在催回,保守预计2019年10月30日前资金到位,届时会退还贵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我公司特此承诺,除了届时按时退还款项外,从2019年8月1日直到退还保证金之日,保证金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来年项目正常运行会优先与贵公司合作。由此给贵公司带来的困难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支持!”西水房开公司至今未将西水玫瑰小镇项目监理投标保证金30000元返还给建院咨询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建院咨询公司按照西水房开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向其缴纳了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依约西水房开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30000元退还给建院咨询公司,西水房开公司拒绝退还,致使建院咨询公司遭受损失,西水房开公司依法构成不当得利,故西水房开公司应依法将投标保证金30000元返还给建院咨询公司。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被告西水房开公司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定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翠霞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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