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6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路花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