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1号院11号楼1层10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3637224U。
法定代表人:徐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身份证号×××0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北京***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