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1民初1600号
原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科林埃尔电子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88元减半收取20494元,由原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俊玲
审判员哈布日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付建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