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金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土默特中学勤工楼第**。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学晶,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本院在执行金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5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5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被其他案件处置,查询了***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5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宁
审判员  *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eed
QgBexs
gd
AfBfgd
h
AgeXgGfd
h
AgBgd
ef[fffh
AgetBzfwd
gd
Ugfy,go
AgeLb
kXees
gd
Zgffzf,fo
reeXfgf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