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4343号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呼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