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4343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内蒙古金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卫冠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34元,由原告***、***承担。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