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7192号
原告:陕西润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东环路财政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性,1984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润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润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陕西润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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