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科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108490XJ,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秀,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FHF61U,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凯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科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检测费12.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4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30754元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二、2021年12月17、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关联案件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民政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三、2021年12月20日,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在审理和执行阶段的案件,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暂未能实现。
五、2021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因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10幢不动产均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亦未开展过经营活动,现已无可供执行和分配的财产。故本案中不再进行现场财产调查和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有异议。
2021年1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