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5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高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俎**,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彬,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鸿娇,总经理。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俎**、张朝彬、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易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华济南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安华济南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425294.81元,争议金额21600元。2.二审诉讼费由俎**、张朝彬、优易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牛乐振无责,牛乐振是车辆鲁A901NK和鲁A0F81H的停放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所以,鲁A901NK和鲁A0F81H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计算商业险赔偿金额时,应当扣除安华济南公司交强险剩余限额和车辆鲁A901NK、鲁A0F81H交强险无责限额后,剩余部分按90%计算赔偿。
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华济南公司曾就同一交通事故、同一理由上诉,(2021)鲁01民终370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安华济南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朝彬、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赔偿医疗费172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67726.4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总计122012.35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负担122000元,剩余由其他各方连带赔偿。2.诉讼费由张朝彬、安华济南公司、优易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5月25日9时10分许,张朝彬驾驶鲁AL0607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直行时,与牛乐振停放在施工区域内的鲁A901NK小型面包车、鲁A0F81H轻型板货车及施工人员俎**、王术仁发生碰撞,造成俎**、王术仁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术仁后经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朝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振乐、俎**、王术仁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司法鉴定意见:1.俎**构成十级伤残;2.俎**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3.营养期限为60天。四、人身财产损害费用:1.医疗费17289.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3.伤残赔偿金67726.4元、4.误工费13920元、5.护理费9396元、6.营养费3000元、7.交通费1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2080元。五、垫付费用情况:无。六、车辆保险情况:车辆所有人优易嘉公司在安华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七、被扶养人情况:无。八、其他情况:张朝彬与优易嘉公司系雇佣关系。俎**住院期间由其子俎树国、俎树庆护理,院外由俎树国护理。在(2020)鲁0126民初3121号案件中,安华济南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他当事人医疗费138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安华济南公司对俎**主张各项赔偿数额均有异议,一审法院对各项赔偿数额逐一进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费17289.95元,其中俎**在商河商联中药有限公司购买化学制剂药品花费290.4元,俎**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该费用不予认定。其他费用根据住院及门诊票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67726.4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8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票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1500元,俎**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本案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主体综合考虑,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张朝彬与优易嘉公司系雇佣关系,该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此,在本案中张朝彬不应承担责任。
安华济南公司与优易嘉公司在《综合保险》中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而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涉案车辆鲁AL0607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安华济南公司主张的在商业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各项损失,安华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俎**残疾赔偿金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8616.6元,合计68616.6元;安华济南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俎**剩余医疗费754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剩余伤残赔偿金11453.76元、误工费12528元、护理费8456.4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350元、鉴定费1872元,合计46894.81元;优易嘉公司应赔偿俎**剩余医疗费8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剩余伤残赔偿金1272.64元、误工费1392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208元,合计5210.54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俎**残疾赔偿金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8616.6元,合计68616.6元;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俎**剩余医疗费754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剩余伤残赔偿金11453.76元、误工费12528元、护理费8456.4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350元、鉴定费1872元,合计46894.81元;三、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俎**剩余医疗费8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剩余伤残赔偿金1272.64元、误工费1392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208元,合计5210.5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鲁A901NK及鲁A0F81H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于俎**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认定承担责任时仍应当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朝彬驾驶鲁AL0607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直行时,与牛乐振停放在施工区域内的鲁A901NK小型面包车、鲁A0F81H轻型板货车及施工人员俎**、王术仁发生碰撞,造成俎**、王术仁受伤、三车损坏,牛乐振不承担责任。安华济南公司虽主张涉案鲁A901NK及鲁A0F81H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牛乐振停放上述涉案车辆的行为与俎**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安华济南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乔斌
书 记 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