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6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8月2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项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项执行内容履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