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26民初3121号
原告:**,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王好桥,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王好英,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朝彬,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霞,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吴鸿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高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牛乐振,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牛恒发,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章丘市百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娜,总经理。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刘培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启,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好桥、***、王好英(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张朝彬、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易嘉工程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济南公司)、牛乐振、牛恒发、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济南公司)、章丘市百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百耀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敏,被告张朝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霞、被告优易嘉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民、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国任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军、利宝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恒发、章丘百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83.4元、死亡赔偿金423290元、丧葬费4204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16717.9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朝彬辩称,张朝彬是优易嘉工程公司的员工,优易嘉工程公司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优易嘉工程公司辩称,同意张朝彬的答辩意见。另外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由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国任财险济南公司、利宝保险山东公司合理分担。
安华保险济南公司辩称:1、四原告的损失应由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险限额内和国任财险济南公司、利宝保险山东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按限额比例分摊,超出部分由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本次交通事故还有一名伤者俎立泉受伤严重,交强险应为其预留份额。3、因张朝彬驾驶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要免赔10%;4、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牛乐振辩称,牛乐振和死者是同事关系。事故发生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补偿死者亲属7万元。
国任财险济南公司辩称,涉案鲁AX**小型面包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事故发生时,承保车辆并未与死者发生直接接触,并且交警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国任财险济南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利宝保险山东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鲁AX**轻型栏板货车在利宝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承保车辆属于无责方。其他同国任财险济南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5月25日9时10分许,张朝彬驾驶鲁AX**重型自卸货车沿事故未对应道路(省道240线商河县开发区力源街)省道240线由北向南直行时,与牛乐振停放在施工区域内的鲁AX**小型面包车、鲁AX**轻型栏板货车以及施工人员俎立泉、王术仁发生碰撞,造成俎立泉、王术仁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术仁后经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朝彬为优易嘉工程公司员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朝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牛乐振、俎立泉、王术仁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王术仁,1949年6月1日出生,2020年7月8日死亡;**系王术仁之妻,王好桥、***系王术仁之子,王好英系王术仁之女。
四、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1383.4元、死亡赔偿金423290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合计516717.9元。
五、车辆保险及其他情况:鲁AX**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优易嘉工程公司)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鲁AX**小型面包车(车主为牛恒发)在国任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鲁AX**轻型栏板货车(车主为章丘百耀公司)在利宝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2.国任财险济南公司、利宝保险山东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认为,张朝彬系优易嘉工程公司职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单位侵权,应参照自然人侵权标准的5到10倍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对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张朝彬驾驶鲁AX**车辆与停放在施工区域内的鲁AX**、鲁AX**车辆以及施工人员俎立泉、王术仁发生碰撞,但被撞的鲁AX**、鲁AX**车辆并未与俎立泉、王术仁发生接触。四原告、安华财险济南公司均无证据证明王术仁的伤亡与无责任的鲁AX**号、鲁AX**车辆之间存在关联性,故国任财险济南公司、利宝保险济南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安华财险济南公司提供的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文已进行加黑加粗处理,且在其提交的投保单中有投保人的盖章签字,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安华财险济南公司以鲁ALX**车超载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赔10%,本院予以支持。优易嘉工程公司虽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但根据合同约定超载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安华财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另一受害人俎立泉预留“死亡伤残赔偿”项下6万元,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王术仁伤亡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1383.4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合计51383.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18801.05元[(516717.9元-51383.4元)×90%]。由优易嘉工程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6533.45元[(516717.9元-51383.4元)×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好桥、***、王好英医疗费1383.4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合计51383.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王好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好桥、***、王好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18801.0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王好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
三、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好桥、***、王好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6533.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王好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四、驳回原告**、王好桥、***、王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4483.6元,由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心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