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1233号 原告:***,女,194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欧兴美,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花园东路179号徐家小区25号楼1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224076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济阳曲堤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闻韶街171号镇政府院内左侧1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FEHE6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欧兴美、***与被告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济阳曲堤营业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欧兴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兴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