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4517号
申请人: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302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302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