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4517号之二
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区建委大楼东南角2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京九洲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南宝龙
审判员阎晋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