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71号
申请人: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尧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00483J。
法定代表人:管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9MG18W。
法定代表人:蒲怡如。
申请人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弘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弘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博越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