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065号
原告: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尧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00483J。
法定代表人:管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9MG18W。
法定代表人:蒲怡如。
原告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弘和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博越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博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4元,由博越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