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1956号
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垫泥村二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MA64BFYQ1X。
法定代表人:郝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能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A33地块20栋1单元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7MFQR1Y。
法定代表人:刘静。
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能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9元已由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缴,减半收取计1434.5元,退还原告宜宾市腾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434.5元。
审 判 长 陈洪权
人民陪审员 万 利
人民陪审员 肖靖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