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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734号
原告:浙江永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经济开发区瑞丰花园8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WL45L。
法定代表人:毛永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相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婷,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路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CK87J。
法定代表人:何**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丽水市路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浙江永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