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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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232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7200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72000元,申请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劳人仲案(2022)42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拓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