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705号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