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889号
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B区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女,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俞昌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