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破9号
申请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宋环
代理审判员张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