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非诉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住所地:本区珠江镇中圣南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区环保局干部。
被执行人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消防设备公司)。住所地:本区盘城街道盘城工业园盘城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于2010年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消防设备公司)消防设备表面处理等生产工艺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行为作出浦环罚字(20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表面处理项目生产;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对国泰消防设备公司作出的浦环罚字(20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区环保局对国泰消防设备公司作出的浦环罚字(20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