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知民初字第514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薛荣
代理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