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2860号
原告:董淑伶,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春晖宏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607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董淑伶与被告北京春晖宏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伶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淑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淑伶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