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企鸿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卢纪才。
委托代理人:邢剑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姜明阳。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企鸿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吉0781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企鸿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37800元。二、被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企鸿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700000元。三、如被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企鸿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737800元,被告同意在给付电梯安装费的同时自2018年5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显示无上述财产信息。
3.本院已在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长会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