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龙艺装饰店,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西城华府4-8号商业网点。
经营者:张银龙,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湾尚城。
负责人:薛淑媛,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海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欧阳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龙艺装饰店与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龙艺装饰店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83执2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