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0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申请人: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湾尚城。
法定代表人:薛淑媛,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利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尹昌楼村燕塔街0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0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329632.52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329632.52元的范围内,(1)、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账号:3705********;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乳山市支行,账号:9100********)。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乳山市人杰地灵花园小区2号楼的301室、302室、304室、409室、501室、503室、509室、601室、603室、604室、605室、607室、608室,4号楼201室、202室、204室、205室、206室、208室、209室、501室、601室房产。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春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