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7780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兴,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然,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6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聪,执行董事。
***与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称因本案涉及劳动争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纯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蔡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