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1693号
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村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稳。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7029.22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797029.22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华金
书 记 员  孔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