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保651号 申请人:***,男,1970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夏南新城15号楼东单元3楼东。 被申请人:***,男,196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金沙洲明月金岸花园小区。 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尚城。 申请执行人***与***、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083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执保651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